国务院:在北京允许外商投资设娱乐场所
发布:2017-12-22 19:57:30 来源:转载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7〕86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暂时调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22项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调整实施情况: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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